男子吳宗龍不滿在台中市政府工作的女友要分手,在市府大樓電梯內持美工刀劃陳女臉部;最高法院認為吳出手僅三、四秒就劃了七刀,且多集中在臉部正面,意在毀容,昨天依重傷害罪判刑八年確定。
司法實務上,重傷害罪必須是導致毀敗或減損身體一肢以上的機能,或重大不治、難治的傷害。法官認為,容貌是女人的第二生命,容貌上顯有缺陷,又不能回復原狀,已構成重傷害。
去年九月廿一日傍晚,台中市政府大樓地下室電梯內發生恐怖情人毀容案;吳宗龍(卅歲)央求大他八歲的陳姓女友復合不成,一手抓住陳女的頭,一手拿美工刀割臉。陳女慘叫呼救,被送到林新醫院急救,台中市府的安全管制引起注意。
吳宗龍辯稱無意讓陳女毀容,「只是要教訓她」,因此當時只將美工刀推出一格,露出零點五公分的刀片;還說陳女欺騙感情,他已手下留情,現在的雷射技術可以治癒陳女的面容,不算重傷害。
法官認為,陳女的臉、手總共被劃了七刀,有五處傷口長達五公分、深二公分,臉被割得不成臉型,實屬恐怖。陳女必須長期復健,臉部正面的傷痕很長,已經達重大不治的重傷害程度;吳事後沒有悔意,合理化自己行為,不積極和解,重判八年。
案發後,陳女辭去市府工作,搬離台中;她對法官說,現在出門一定要戴口罩,還很怕吳宗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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